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504号
原告:袁伟利,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洪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伟利与被告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袁伟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伟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袁伟利负担。
审判员 朱玉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