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民初2504号

袁伟利与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伟利,王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504号

原告:袁伟利,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洪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伟利与被告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袁伟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伟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袁伟利负担。

审判员  朱玉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