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64号罪犯邢军,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0日作出(1999)抚刑初字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2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2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2010年6月4日本院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2012年11月7日本院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2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2015年4月10日本院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2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军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红雨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