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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264号

罪犯邢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64号罪犯邢军,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0日作出(1999)抚刑初字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2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2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2010年6月4日本院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2012年11月7日本院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2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2015年4月10日本院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2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军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红雨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