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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488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创仕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武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88号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街道办事处花庄村路口西。经营者韩老虎。委托代理人张应梅,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雪梅,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华东。被申请人河南创仕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华东。被申请人武华东。

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创仕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武华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19040.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创仕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武华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19040.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