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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40号

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40号

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医生。

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医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韶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