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雅茁,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宏志,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柴慧晓,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雅茁因与被上诉人程宏志及原审被告柴慧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王雅茁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经本院核查,上诉人王雅茁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雅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利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