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304号原告徐照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祁航(实习、一般代理),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发伦,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照华与被告何发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徐照华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徐静雷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盛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