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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2075号

赵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075号

原告:赵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贾家营镇翰林庄村。

被告:张某,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赵川镇小村村。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2016)冀0705民初2075号

代理

审判员  赵尚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