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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财保12号

唐某1、蔡某1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唐某1,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财保12号申请人唐某1,女,193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蔡某1,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蔡某2,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蔡某3,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蔡某4,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唐某2,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唐某1与蔡某5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8日蔡某5因病去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攀枝花市农商银行留有存款,现申请人唐某1与其子女就该存款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遂申请法院对上述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蔡某1自愿以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的车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蔡某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的账户;

二、冻结蔡某5在攀枝花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永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峻仪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