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597号原告王舒晴,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8月5日。委托代理人郭振端,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勋,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月14日。委托代理人张冠军,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舒晴诉被告刘建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舒晴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舒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舒晴撤回对被告刘建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为916元,由原告王舒晴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聪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