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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597号

王舒晴与刘建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舒晴,刘建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597号原告王舒晴,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8月5日。委托代理人郭振端,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勋,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月14日。委托代理人张冠军,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舒晴诉被告刘建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舒晴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舒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舒晴撤回对被告刘建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为916元,由原告王舒晴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聪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