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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3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新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高新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负责人陈敏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新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新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道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