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3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林口县林业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汪波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机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勃利县元明街北大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宝武,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七台河市新兴区新立街道十六委6组。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黑高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黑高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虎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瑞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元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