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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执32号

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3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林口县林业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汪波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机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勃利县元明街北大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宝武,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七台河市新兴区新立街道十六委6组。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黑高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黑高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虎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瑞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元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