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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598号

李连三与侯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连三,侯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598号

原告:李连三,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洪英,费县大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玉春,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三诉被告侯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李连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