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598号
原告:李连三,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洪英,费县大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玉春,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三诉被告侯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李连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