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8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钦中(曾用名罗锡东),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钦中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钦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罗钦中路过被害人陈某、谭某位于巫溪县中岗乡兴合村3组刺挠包(小地名)的简易工棚时,因种植药材曾与二人发生矛盾,遂起报复之心,先后在陈某、谭某工棚周围堆放杂草并点燃,将工棚及工棚内物品烧毁。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工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12082元,谭某工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8321元,合计20403元。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罗钦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钦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记录、物品损失清单、欠条、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认定重新认定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贺某、林某、钟某、袁某、王某、曾某、熊某、贺某2、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谭某的陈述,被告人罗钦中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钦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罗钦中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罗钦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钦中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淑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