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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1841号

陈柳青与金正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柳青,金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841号

原告:陈柳青。

委托代理人:何柳絮,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青与被告金正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柳青撤回对被告金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柳青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任 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