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841号
原告:陈柳青。
委托代理人:何柳絮,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青与被告金正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柳青撤回对被告金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柳青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任 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