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3执268号之三

吴斯园、徐军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斯园,徐军花,吴子龙,何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斯园,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徐军花,女,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吴子龙,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何丹,女,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吴斯园、徐军花与吴子龙、何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日委托广西泓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子龙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房屋一套。2016年8月15日,买受人王韩树(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12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子龙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房屋的查封;

二、注销被执行人吴子龙持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号:D0156097);

三、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子龙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及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E0101027);

四、注销徐军花、吴斯园与被执行人吴子龙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及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E0118021、E0118022);

五、注销吴斯园与被执行人吴子龙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及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E0133258);

六、注销广西弘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子龙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及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E0142942);

七、将原属被执行人吴子龙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韩树(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7栋2单元8-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韩树时起转移;

八、买受人王韩树应持本裁定书在六十日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王韩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