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申2号原审原告谢某:。原审被告王某:。原审被告邱某:。原审原告谢某诉原审被告王某、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春玲
审判员 帅洪宪
审判员 靳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丛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