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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申2号

谢某与王某、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某,王某,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申2号原审原告谢某:。原审被告王某:。原审被告邱某:。原审原告谢某诉原审被告王某、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春玲

审判员  帅洪宪

审判员  靳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丛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