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异1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73367-7,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5社4栋。
法定代表人:李孟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7532-5,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燕坝村巴渝新居50-3C。
法定代表人:周立明,董事长。
第三人:周立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办理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创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玖创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周立明为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玖创公司与瀚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3282号民事调解书,因瀚阳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玖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4日,第三人周立明向本院出具保证书,承诺(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2015)津法仲执字第00083号、(2015)津法仲执字第00084号三案,如果瀚阳公司不能在2016年3月15日之前履行完毕,周立明自愿以个人财产对上述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截至2016年8月18日,瀚阳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第三人周立明作为被执行人瀚阳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自愿为被执行人瀚阳公司履行(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该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执行担保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周立明应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玖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周立明为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周立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
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伟
代理
审判员 蒋睿
代理
审判员 姚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柯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