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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异104号

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异1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73367-7,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5社4栋。

法定代表人:李孟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7532-5,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燕坝村巴渝新居50-3C。

法定代表人:周立明,董事长。

第三人:周立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办理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创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玖创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周立明为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玖创公司与瀚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3282号民事调解书,因瀚阳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玖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4日,第三人周立明向本院出具保证书,承诺(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2015)津法仲执字第00083号、(2015)津法仲执字第00084号三案,如果瀚阳公司不能在2016年3月15日之前履行完毕,周立明自愿以个人财产对上述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截至2016年8月18日,瀚阳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第三人周立明作为被执行人瀚阳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自愿为被执行人瀚阳公司履行(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该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执行担保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周立明应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玖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周立明为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周立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重庆瀚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

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伟

代理

审判员  蒋睿

代理

审判员  姚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柯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