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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967号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品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品忠,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967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宝林,小城子信用社,主任。被告崔品忠,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孙辉,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品忠、孙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品忠、孙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崔品忠、孙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00元,退回原告967.50元,另9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连生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苏立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