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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执恢55号

许高奇与湖南省天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高奇,湖南省天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许高奇,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天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旭,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高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天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2014)沅民二初字第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再审期间原告许高奇撤回起诉,(2016)湘1222民监1号之一许高奇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执恢5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鄢江陵

审判员  罗长华

审判员  李英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