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078号
原告: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邵祥林,总经理。
被告: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为3158元,由被告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戚冠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