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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333号

李秀芹与王忠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芹,王忠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33号

申请人:李秀芹。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忠态。申请人李秀芹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忠态所有的苏C×××××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为2万元)。担保人薛龙各用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忠态所有的苏C×××××小型面包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薛龙各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