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15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陈鲁,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晁岱勇,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法定代表人晁岱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昆明路。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鲁与晁岱勇、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8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晁岱勇、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吴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