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执196号之二

陈凤英、毛建文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凤英,毛建文,毛某,毛成云,郭华妹,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凤英,系死者毛凌峰之妻。

申请执行人:毛建文,学生,系死者毛凌峰长子。

申请执行人:毛某,。

申请执行人:毛成云,务农,系死者毛凌峰之父。

申请执行人:郭华妹,务农,系死者毛凌峰之母。

被执行人: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童勇,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凤英、毛建文、毛某、毛成云、郭华妹与被���行人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凤英、毛建文、毛某、毛成云、郭华妹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凤英、毛建文、毛某、毛成云、郭华妹因毛凌峰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80120.62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501.81元、申请执行费41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堂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