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3057号
原告:严林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顺兴,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林华。
原告严林友与被告严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严林华归还原告严林友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严林华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向原告交付了借款。2016年5月10日,被告严林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15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每月3000元计算支付的事实予以确认。之后被告未还款付息,故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严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林友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严林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毛羽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