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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284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大厂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廊坊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京东新区比华利独栋31、66号(房权证号分别为大字199**号、18077号)和**号楼2单元101、801、102、103号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