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247号之一原告高红梅。被告任艳枫。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梅与被告任艳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艳枫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阳区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号:201000001909,个人账号:612000182353)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任艳枫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阳区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号:201000001909,个人账号:612000182353)。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高仲荣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