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253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振兴街652-16号。
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
委托代理人:江德潮,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鲁0612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山东省牟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委的债权13000元。原告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宏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保全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13000元,本院依法查封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山东省牟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委的债权13000元,现因本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山东省牟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委的债权13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矫志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俊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