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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487号

赵文学与董士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文学,董士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487号原告赵文学,男,生于1954年11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董士俭,男,生于1957年4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学诉被告董士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文学以被告董士俭被刑事羁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董士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学撤回对被告董士俭的起诉。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