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487号原告赵文学,男,生于1954年11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董士俭,男,生于1957年4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学诉被告董士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文学以被告董士俭被刑事羁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董士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学撤回对被告董士俭的起诉。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