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财保21号申请保全人何天兵,男。被保全人徐德成,男。被保全人邵芬香(系被保全人徐德成妻子),女。申请保全人何天兵与被保全人徐德成、邵芬香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何天兵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徐德成、邵芬香的财产在价值19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何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徐德成、邵芬香的银行存款在19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
二、如果被保全人徐德成、邵芬香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190万元,则对被保全人徐德成、邵芬香共有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金都开发公司金都商城1幢商业1层D-10室房屋、天水市麦积区埠南路东侧天庆开发公司天庆国际小区3幢1单元9层901室房屋及被保全人邵芬香所有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南路金都房产公司世纪花园小区3幢4单元4层4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附:诉讼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员 刘成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