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61149216。
法定代表人:唐小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先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豪,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正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56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鸣晓
审 判 员 邓 山
代理
审判员 朱华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白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