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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855号

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85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11,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谭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067,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唐光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