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935号
原告:朱越锋。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鑫元汽车换油保养服务部。经营者吴元助。
原告朱越锋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鑫元汽车换油保养服务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朱越锋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越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越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越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雅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