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求麓山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侯朝阳,主任。被执行人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村阳光安置小区2栋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支海,董事长。本院(2016)湘010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97779.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99777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