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335号。法定代表人李江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和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耀林,男。被执行人田时英,女。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耀林、田时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429065.0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宋耀林、田时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