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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耀林、田时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林,田时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335号。法定代表人李江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和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耀林,男。被执行人田时英,女。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耀林、田时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429065.0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宋耀林、田时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