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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207-1号

庞建君与牟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建君,牟连超,赵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07-1号申请人庞建君,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牟连超,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赵玉柱,住德州市陵城区,车主。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2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牟连超驾驶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解除查封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