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07-1号申请人庞建君,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牟连超,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赵玉柱,住德州市陵城区,车主。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2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牟连超驾驶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解除查封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