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凤,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浦东副食品综合批发市场入口处。法定代表人黄立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美凤与被执行人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美凤人民币4384.7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美凤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因被执行人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漳州市国土局发函漳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暂停被执行人开发的永大星城项目有关房产的备案、登记、交易手续,导致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无法处理,亦查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少华
审判员 王井根
审判员 李 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跃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