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105号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颂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琳。被告李茂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琳、李茂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