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财保16号申请人张新建,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刘贵发,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申请人张新建与被申请人刘贵发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贵发所有的吉E975**号货车并查封车籍。张新建提供现金25000元担保金,保全金额25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刘贵发所有的吉E975**号货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4个月;
二、将刘贵发所有的吉E975**号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24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桂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羽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