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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2924号

原告陈占海与被告刘小龙、韩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占海,刘小龙,韩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2民初2924号

原告:陈占海,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学萍(系原告陈占海之妻),女,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刘小龙,男,汉族,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梨花桥村9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吴灵东路**号泰富厨柜商铺。

被告:韩飞飞,女,汉族,1987年出生。

原告陈占海与被告刘小龙、韩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占海委托代理人寇学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小龙、韩飞飞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8日,二被告因继父在宁夏附属医院做手术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日,每日利息200元。后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下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从2015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天按200元计算),本息合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条原件一张。证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每天利息200元的事实。被告刘小龙、韩飞飞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二被告因继父在宁夏附属医院手术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10日,每日利息200元。除已付外,被告下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至今。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陈占海与被告刘小龙、韩飞飞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向原告陈占海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原件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借条上约定借款日利息200元,遇此情况,只能按月利率2%予以支持。被告刘小龙、韩飞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小龙、韩飞飞欠原告陈占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限被告刘小龙、韩飞飞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小龙、韩飞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夏羽附: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须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