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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4923号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923号

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

被告:许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汪黎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