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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刑初276号

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南平市建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从邵武市西湖丽景小区出发,往龙都方向行驶,在国道316线龙都环岛路段,与驾驶员林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抽取被告人王某甲血液送检,其血祥中的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1。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与林某达成赔偿协议,林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与事故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瑞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