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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594号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郑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高密市月潭路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恭运。被执行人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高密市柴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立芳。被执行人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高密市柴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红。被执行人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高密市柴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殷宏博。被执行人郑立芳。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郑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338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