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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838号

蔡振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蔡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838号原告蔡振东。赵玲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