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838号原告蔡振东。赵玲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研超 来自:
蔡振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838号原告蔡振东。赵玲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