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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2040号

李芳林与张亚辉、邓锡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芳林,张亚辉,邓锡荣,赵永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040号原告李芳林,男,壮族,广西人,住广西。被告张亚辉,男,成年,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邓锡荣,男,成年,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赵永财,男,成年,汉族,广西那坡县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林诉被告张亚辉、邓锡荣、赵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林于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芳林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由原告李芳林负担。

审 判 长  吴 飞

人民陪审员  张武坤

人民陪审员  廖少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