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540号
原告:烟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汇福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杨笑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博、张海荣,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东耘。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彦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