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民初1244号

王辉与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辉,王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244号

原告:王辉,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王大伟,男,53岁,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毕明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