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244号
原告:王辉,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王大伟,男,53岁,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毕明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