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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2542号

陈家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家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5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育,男,汉族,初中文化,散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思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家育犯盗窃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陈家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居委会新有西路2号环球商场门口停车处,盗得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2.2016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家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居委会新有西路2号上佳市综合市场停车场,盗得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3.2016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陈家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居委会新有西路2号上佳市综合市场停车场,盗得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4.2016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陈家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居委会新有西路2号上佳市综合市场停车场,盗得一辆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被告人陈家育驾驶电动车去到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池塘路2号豪雅苑对开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甲、陈某、黄某乙、龙某的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陈家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陈家育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陈家育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家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家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家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家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家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家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的部分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给相关被害人,本院对被告人陈家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家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