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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3181号

王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1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6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徐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仁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