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1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6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徐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仁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