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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472号

谈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谈某某,武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472号原告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武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谈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谈某某撤回对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江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