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472号原告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武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谈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谈某某撤回对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江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