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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1081号

何明松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1081号罪犯何明松,男,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松犯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13日、2014年1月21日、2015年5月5日裁定,对罪犯何明松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明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2015年“抓管理、强基础、促稳定”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何明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明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芝毅

审 判 员  魏福海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烨